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的收优惠政策。
(一)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加计扣除
1.“三新”开发费用
(1)界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2)加计扣除规定。
①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②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残疾人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所得额”减免
(四)“所得额”抵扣
1.条件
创投企业;
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持股期间“两年以上”
2.抵扣规定
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所得税”减免
1.小型微利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按50%计算,减按20%税率计算所得税的情形: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方
依法实行减免税政策。
3.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西部地区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所得税”抵免
1.购进专门设备
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2.抵免规定
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