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陈明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A。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3年11月5日,李贝将100万元资金转入A公司账户;随后,陈明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4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手续。
2015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A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管理人查明:(1)陈明尚存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2)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5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从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A公司或者陈明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2)张巡是否有权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3)刘宝能否以李贝并非真正的股东为由,主张李贝和潘龙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4)刘宝能否以擅自转让股权为曲,要求李贝赔偿?并说明理由。
(5)陈明能否以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拒绝缴付尚未缴纳的50万元出资?并说明理由。
(6)对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A公司破产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