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5年6月1日,甲公司因购买商品而欠乙公司购货款及税款合计468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于2015年12月8日,双方协商,由甲公司以一台生产设备偿还债务,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50万元(与计税价格相等),原价30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10万元。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生产设备后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至债务重组日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6万元的坏账准备,则甲公司因上述债务重组业务对2015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万元。
- A
228
- B
165.5
- C
185.5
- D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