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如果相关主体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Ⅰ.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Ⅱ.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Ⅲ.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Ⅳ.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 A
Ⅱ、Ⅲ、Ⅳ
- B
Ⅰ、Ⅱ、Ⅲ
- C
Ⅰ、Ⅱ、Ⅲ、Ⅳ
- D
Ⅰ、Ⅱ、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