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有( )。
- A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 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C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D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E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双方过错或双方责任造成的,则发包人只承担50%这种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