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控制活动要求包括: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2)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股权投资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股权投资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5)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之间、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6)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股权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股权投资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7)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8)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股权投资基金不进行托管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9)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10)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