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开工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商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2.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
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要求承包方做好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商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在工作现场设置安全监护人员。
3.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人手续,凭证件出入现场。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姓名、承包商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4.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做好办理开工手续等工作,承包商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5.发包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6.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施工场所有多个承包商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承包商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故障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进行停工整顿,并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