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相关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该相关事项不包括( )。
- A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 B
一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达5%
- C
变更公司形式
- D
发行优先股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相关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该相关事项不包括( )。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一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达5%
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选项B错误);(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P68)
多做几道
甲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乙上市公司依法可转让股票出质向银行贷款,并与银行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
贷款合同签订之日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向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下列选项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说法正确的有( )。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的任期每届最长不得超过4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必须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王某、石某、冯某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石某均以50万元现金出资,冯某以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作价150万元出资。后因为市场因素导致该房产仅值100万元。公司债权人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冯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已知当事人之间并无其他约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冯某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王某、石某承担连带责任
冯某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王某、石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冯某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王某、石某不承担责任
冯某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模较小且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
股东会指定的负责人
执行董事
总经理
执行监事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的罚款。
5%以15%以上
5%以15%以下
1%以5%以下
1%以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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