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5年中国公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50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李某取得A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40000元,按A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2015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2010年考题改编)

  • A

    2430

  • B

    4830

  • C

    2400

  • D

    3510

A

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4800)×30%-2755]×6=64830(元),已由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6=6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30%-2000=76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10000元;所以在A国的已纳税款总额=60000+10000=70000(元).而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限额总和=64830+7600=72430(元)。2015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2430-70000=2430(元)。

多做几道

下列所得应计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是(  )。

  • A

    职工的加班费补贴

  • B

    独生子女费补贴

  • C

    托儿补贴

  • D

    按国家规定的误餐补助

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地点是(  )。

  • A

    收入来源地

  • B

    税务局指定地点

  • C

    纳税人户籍所在地

  • D

    纳税人选择并固定一地

德国公民史密斯先生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受其任职的境外德国公司委派,来华对该公司在华分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史密斯先生2015年10月1日来华,2015年12月13日离境返回德国,期间取得境外德国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折合人民币86000元;,2015年11月一次性取得中国福利彩票中奖收入50000元;同月,史密斯先生委托律师出售其在德国的一辆房车,取得转让收入170万元,该房车原购买价格为80万元。2015年11月史密斯先生应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 A

    2000

  • B

    10000

  • C

    9650

  • D

    404000

中国居民王某为境内某上市公司的职员,公司代其负担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10月王某取得不含税工资4500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当月应为王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

  • A

    30.93

  • B

    156.25

  • C

    294.12

  • D

    330.25

下列各项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有(  )。

  • A

    子女教育费

  • B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 C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 D

    外籍个人取得的现金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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