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甲公司总经理。2009年3月,经甲公司董事套同意,赵暮将自己拥有的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在乙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甲公司。赵某与甲公司约定: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作为许可费支付给越某。2012年1月,在甲公司的股东套会议上,部分股东提出异议,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i取私利,是违法行为,要求赵某退还许可费。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专利实施权转让及股东异议的法律效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3年)
- A
本案专利实施权转让夸同未成立
- B
本案专利实施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C
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部分股东提出的异议有效,要求合法
- D
赵某向甲公司转让专利实施权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