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著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 A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
- B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
- C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D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E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