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购进A原材料100吨,共发生成本108万元。发出本月购进的A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该产成品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 A
117万元
- B
119万元
- C
130.7万元
- D
1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