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物资.动产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2013年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应收货款为40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约定当月底进行结算。但是由于乙公司销售市场低迷,产品滞销,至2013年年底该货款尚未结算。因此2013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乙公司以一台生产用设备抵付货款。该设备为乙公司2012年1月1日取得,成本为350万元,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7年,预计净残值为0。该设备在201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甲公司已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甲公司取得该项抵债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 A
250万元
- B
280万元
- C
300万元
- D
32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