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 A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 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C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D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E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依据我国《公司
法》第10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迭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做几道
(2015.4多29)产品缺陷的类型有
制造缺陷
设计缺陷
开发缺陷
警示缺陷
标识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 )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企业在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问题上享有自主权和选择权,权利的内容包括( )
是否中请的自由
如何申请的自由
选择认证机构的自由
选择技术标准的自由
法律选择的自由
(2014.10多2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 (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责任制度
企业产品质最检验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其具有的特点是 ( )
强制性
自主性
合法性
程序性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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