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5年2月,甲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0日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够在2015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3间共250平方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甲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30年。合同签订后,丙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3间厂房给甲公司,但甲公司考虑到已经和乙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丙房地产公司。2015年9月底,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甲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乙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3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丁。甲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乙电子器材厂赔偿经济损失。问题:(1)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1)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因为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本题中乙电子器材厂约定其新厂房如能在2015年lO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才出租其3间旧房,其期限并不确定,因此为附条件合同。

(2)有效。因为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所附条件已经生效,在条件成就的时候该合同已经生效了。


多做几道

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标识有哪些要求?

简述生产者的产品内在质量义务。

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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