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答:

(1)选举权的普遍性。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我国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表明我国实现了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4)无记名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自责并受其监督。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选举实行专门的财政支持,专款专用,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在行政和刑事上规定了对干扰、破坏选举的各种措施。

多做几道

解释:冲突规范

解释:司法协助

解释:准据法

解释:庇护

解释: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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