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临时推销员某甲,为某服装公司到某镇推销衬衫。适逢该镇土产商店削价出售核桃,某甲便以他所认识的某副食品店的名义向此土产商购买核桃2000公斤,先付一部分货款,剩余部分,土产商店同意某甲回副食品商店后一次汇出。某甲把这批核桃运回副食品商店后,副食品商店经理表示:“本店不需要这批核桃,谁买的由谁负责处理。”某甲只好另行设法销售这批核桃。出售核桃的土产商店派人到此副食品商店催收货款时,副食品商店经理以没有委托某甲购买核桃为由,拒绝付款。因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某甲购买核桃的行为,事先未受副食品商店委托,事后未经副食品商店追认,属于无效代理的行为,副食品商店对之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该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某甲承担。

多做几道

解释:冲突规范

解释:司法协助

解释:准据法

解释:庇护

解释: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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