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2010年4月1日,为降低采购成本,向红星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的设备X、Y和Z。东方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7800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包装费42000元。X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账面价值30000元,安装X设备领用的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支付安装费40000元。假定设备X、Y和Z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2926000元、3594800元和18392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X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 )
- A
2779800元
- B
2819800元
- C
3283900元
- D
2814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