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名词解释仲裁裁决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国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德国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德国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受理该案,应当中止诉讼程序。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套提出了仲裁申请。 请问: (1)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德国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德国机械铸造厂能否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法院起诉?
简述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
名词解释临时仲裁机构
简述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