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装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最迟应于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由铁路交运至大连。但是该批木材在大连至纽约途中因海难损失80%。合同中货物灭失风险约定不明连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在先,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请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货物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台同因甲公司违约而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风险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名词解释仲裁裁决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国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德国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德国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受理该案,应当中止诉讼程序。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套提出了仲裁申请。 请问: (1)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德国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德国机械铸造厂能否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法院起诉?
简述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
名词解释临时仲裁机构
简述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