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5日,甲、乙二人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5年.每月租金为1000元,但双方并未将租赁合同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12年5月1 5日,甲因生意需要,遂以该租赁房屋向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并于2012年5月25日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生意失利,1年后未能如期还款,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书面通知乙,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办理租赁登记无效,要求其限期搬出该房屋,乙未予理睬。后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丙银行、甲、丁三方达成协议,将甲的房屋以35万元卖给丁,并以该款偿还了丙银行的欠款。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三方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注销登记和房地产过户登记。 问:(4)丙银行、甲、丁三方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侵害了乙的权利?若有,是何种权利?
简述置业担保公司设立的条件。
2011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两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2011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11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是一直到2012年1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12年2月,丙公司要求行使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3)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丙公司能否行使对该大楼的抵押权?为什么?
2011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两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2011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11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是一直到2012年1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12年2月,丙公司要求行使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乙公司是否取得该大楼的抵押权?为什么?
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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