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2)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问: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2)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问: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1)第1项决定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由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单项投资作出规定。
(2)第2项决定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本,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显然,本案中甲公司并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有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的是公司股东(大)会,而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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