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股权的法律性质。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试述股权的法律性质。
股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学术界众说纷纭。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这一观点虽然看到了股东投资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密切联系,却没有认清出资行为的实质,也违反了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2)债权说。
该观点认为,股权是一种请求权,从性质上说应属于民法中的债权。在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逐渐由股东向经理层转移的背景下,认为股权实际上就是一种附条件的债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但该学说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债权是纯粹的财产权;而股权则除了财产权外,还包括管理权,虽然股东的管理权日益向董事、经理转移,但这只是一种趋势,而且无论如何,公司最终的命运仍然控制在股东手中,因此,股东对公司拥有管理权仍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股权与债权并不相同。
(3)社员权说。
该说认为股权是民事权利中社员权的一种。所谓社员权,又称成受权,是指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约定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这种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管理权等。
(4)独立民事权利说。
该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它体现了财产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在运动过程中的分离,所包含的内容较之物权、债权乃至社员权更为丰富和复杂。究竟如何认定股权的性质,前三种学说虽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却都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影响其对股权本质的反映。从股权的具体权能来看,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但又不同于债权和物权),同时又包括了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因此,一方面,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所换取的对价,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股权作为股东基于出资取得的公司成员资格的标志,体现了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股权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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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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