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0日,持有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于5月15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持有甲公司股份6%的C企业将其2006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200万股,于2006年6月1日卖出,获得收益500万元。6月10日,甲公司股东要求董事会收回c企业的收益,但董事套在7月10日前一直未执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收回该企业的非法收益。 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指出甲公司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甲公司其他股东如何能够收回C企业500万元的收益?并说明理由。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