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7年2月1日,张某又与其岳父李某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专门生产矿泉水。其产品与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但商标不同。2007年4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张某的这一行为。同年5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责令张某将其从合伙企业从事矿泉水生产取得的20万元所得交给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并罢免了张某的董事职务。但该决议遭到张某的抵制。于是,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诸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 问:(1)你认为,人民法院应否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为什么? (2)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否合法?理由何在?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