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后果。

  不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应承担受领迟延责任。内容如下:

  (1)债务人责任的减轻。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无论是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还是轻过失,都应承担责任。但当馈的不履行发生在履行受领迟延后,那么只有当债的不履行是由于债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时,债务人才承担责任。具体地说。债务人于实际履行或提出履行时,债权人不予受领,嗣后因债务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追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及解除合同;因债务人之轻过失而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2)停付利息以及孳息返还责任的缩减。在金钱债务中,因受领迟延,债务人自给付提出之日起停止支付利息。在以返还财产为内容的债中,若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有关辈息的返还以实际收取的孳息为限。对受领迟延后应收取而未收取的孳息损失,不再赔偿。这是因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收取孳息的责任。倘若孳息已在履行提出前收取,且曾提出返还该孽息,但因受领迟延又未能返还,嗣后因轻过失而致该孽息减少或灭失的,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该孳息减少或灭失的,债务人才承担责任。

  (3)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原本应由债务人承担,自受领迟延后,该风险应由债权人承担。其理由是,若不是受领迟延,该标的物已经交付(债的履行),风险也随之转移,受领迟延虽不发生交付问题,但风险责任不能仍由债务人继续承担。

  (4)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债务的内容如果是返还不动产,债务人可基于债权人受领迟延而抛弃不动产占有,以消灭债的关系。债务的内容如果是交付动产,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人可通过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

  (5)劳务提供的免除。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不同,前者以提供劳务为债之内容,后者以交付财物为债之内客。在财物之债,债权人的受领迟延并不免除债务人的给付。劳务之债则不然,债务人提出给付后,经一定的时间便不能追回。因而,债权人受领劳务退延的,债务人无补偿劳务的义务,债务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因此丧失。

  (6)赔偿有关费用。债权人受领迟延虽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但由此造成债务人费用增加的,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增加的费用,即债务人为给付之提出及保管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前者如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依约将租赁物运往出租人处予以退还,因出租人受领迟延,造成承租人将租赁物运回所花费的往返运费。后者如保管给付物所作出的必要开支,例如仓储费、保养费、动物的饲养费等。

多做几道

简述法条竞合说。

简述违约金的特征。

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请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计算机100台,每台单价1万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台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将30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1.2万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佥2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全20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2)如果定金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简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利息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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