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对于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各项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行使。理由是,在代位权行使的场合,第三人不能比在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的场合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这一规定也兼顾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2)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被代位行使的债权的处分权理应受到限制,即债务人对该权利不得予以行使,也不得予以处分。如果债务人对该权利的处分权不加以限制,势必造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落空。

  ②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系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法律效果上应相当于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③代位权行使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至于为何要求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理论上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种法定的委托关系。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多做几道

简述法条竞合说。

简述违约金的特征。

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请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计算机100台,每台单价1万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台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将30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1.2万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佥2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全20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2)如果定金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简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利息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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