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在为有害于债权人之行为时,应具有恶意,但恶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有所谓希望主义和认识主义之区分。希望主义是指债务人追求其、有害于债权的主观状态,而认识主义则仅以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有害于债权人即可。我国《合同法》第74条并束明确规定债务人恶意之判断标准。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均采认识主义。我国合同法在解释上也以采认识主义为宜。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即受让人,在从债务人处取得财产时,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可能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但此处的恶意,仅限于受益人认识到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行为具有加害于债权的可能性,而并不意味着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加害债权的通谋。判断受益人恶意的时间为受益之时,在受益之后才具有恶意的,该行为不得撤销。

  (3)转得人的恶意。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处取得财产之人。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债权人能否向转得人行使撤销权。如果转得人在受让财产时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

多做几道

简述法条竞合说。

简述违约金的特征。

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请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计算机100台,每台单价1万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台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将30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1.2万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佥2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全20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2)如果定金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简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利息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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