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李某没有要王某出具借条。当李某索要时,王某拒不承认曾有借款一事。无奈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过程中,李某拿出王某写给他的一封信,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 问题:(1)李某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此时,该信作为借款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2)王某辩称该信不是他写的,信上的字迹可以为证。此时,该信作为是否是王某所写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3)最后,法院将该信指定某鉴定中心进行“认定”,要求其作出信上的字迹是否是王某所写的报告。最后,该鉴定中心作出书面搬告,“认定”该信是王某所写。那么该鉴定中心所作的书面报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案件受理费
简述诉讼费用予以退还的情况。
司法救助
简述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主要情况。
简述人民法院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