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自认的情形与自认的撤回。

  (1)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袁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自认包括明示和默示。

  (3)自认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作出。

  (4)自认作出后,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回,即:①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莆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多做几道

案件受理费

  简述诉讼费用予以退还的情况。

司法救助

  简述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主要情况。

  简述人民法院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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