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答:主体资格的取得问题,就是主体产生的依据问题,相关的理论可以称为主体依据理论。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维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同样作为调制受体,虽然在总体上都是市场主体,但其具体身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而定,说明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上的多维性或多源性。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其资格的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完政性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重要体现。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多做几道

  简述国债的特征。

  案例分析题 某市地税局经批准正在建一个办公设施项目,由于财政部门没有及时拨付一笔预算内建设资金.该项目被迫停工。在此期间,该市地税局追缴了部分税款。于是,该市地税局与市财政部门商议用这部分资金直接冲抵财政部门应拨付的建设资金。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该市地税局便直接将该款项用于建设项目。 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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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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