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7000余元。14周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桌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且四周无人,即设法打开车门,准备盗窃车内财物。正在这时,车主突然出现并将纪某拦截下来。纪某为了逃脱,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车主刺伤后逃跑。  试分析本案中纪某的行为性质。

  (1)在本案中,纪某14周岁以前实施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对于纪某14周岁当天实施的抢劫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关于自然人年龄的计算是以实足年龄计算,并且是从过完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已满年龄。纪某生日当天实施的抢劫行为仍是属于14周岁以前的行为,故不是犯罪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3)对于纪某生日第二天实施的行为,纪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8种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纪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车主刺伤后逃跑的行为属盗窃转化的抢劫犯罪,故纪某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纪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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