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8日,甲国军舰“和平号”在乙国附近的公海上航行时,收到丙国船舶“科波菲尔号”发出的求救信号,称在距离其12海里处遭遇悬挂乙国国旗的海盗船。“和平号”向该处加速驶去,远远的发现一艘悬挂乙国国旗的船舶“维斯号”疑似海盗船只。“和平号”拿捕“维斯号”后,发现其实际上是一艘在丁国登记的船舶,也未发现任何被掠夺或扣留的人或财物。(1)“维斯号”悬挂乙国国旗是一种什么行为?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2)“和平号”军舰可否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为什么。(3)由哪个国家对海盗船予以审判和惩罚。(4)“和平号”在“维斯号”上未发现任何被扣留或掠夺的人或财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简述反人道罪的基本特征。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领事人员案1979年,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亲美的伊朗王国政府被推翻。在革命过程中,示威游行的伊朗学生冲击并占领了美国驻德黑兰使馆,扣留了美国驻伊使馆的外交领事人员。为此,美国于1980年宣布冻结了伊朗在美国的资产。在释放人质谈判未能迅速取得结果的情况下,卡特政府派遣特种部队潜入伊朗使用武力营救人质,但行动遭到失败。与此同时,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海牙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同时请求法院判定伊朗违反了《维也纳外交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伊朗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之一是认为扣押美国外交人员是民众的行为,不是伊朗政府的行为,因此美伊两国之间不存在争端。案件进行过程中,美伊两国继续进行了谈判,并最终达成了解决的方案,被扣押的美国外交领事人员获得了释放。(1)美国与伊朗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国际争端?理由何在。(2)美伊纠纷如果是国际争端,请问它属于法律性争端还是政治性争端。(3)美国冻结伊朗在美资产的行为属于反报还是报复?理由何在。(4)美伊谈判解决人质问题,属于何种类型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5)美国能否在谈判的同时,又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甲、乙两国分别单方面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状告丙国的空中核试验违反国际法。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丙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它认为国际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但丙国还是写信给国际法院说:“甲国和乙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但本国政府还是准备出庭应诉。”问题:(1)国际法院对该案是否有强制管辖权?为什么。(2)国际法院对甲国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国际法院对丙国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4)国际法院所作判决对哪些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
简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简述国际法院确立管辖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