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7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770年前去世。李信于17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7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7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7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7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2分)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4-76;15-305关联知识点1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2分)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2分)
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2分)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2分)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4-76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2分)
【解析】本知识点主要考核的是“先决条件”,故不放在第15章。
教材章节/页面:4-76;1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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