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准据法选择的基本规则。

  答:(1)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公约赋予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是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案件的事实中可以合理而必然地推定的。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应以建立这一代理关系时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若无该种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法为准据法;但如果代理人的主要活动地国家又是本人主营业地或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则以该国法律为准据法;而且,如果代理人或本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一律以他们的与代理关系最为紧密的营业地为准。

  (2)本人或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的法律适用。在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关代理人的代理权存续及范围、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效力等均适用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其营业地法律。但如果存在下述情况,本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不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而适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地法:

  ①如果本人在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而且,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②第三人在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

  ③代理人在交易所或拍卖行进行活动;

  ④代理人并无营业所。

  如代理人根据与本人的雇佣合同进行代理活动,且代理人没有自己的营业所.则以代理人所属的本人的营业所所在地为其营业所所在地。

  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不同国家并通过电报、电话等长途通讯媒介进行交易,则以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为行为地,或者在他没有营业所时,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其行为地。

  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同样适用于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由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进行无权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关系。

  对于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允许按意思自治原则,经当事人合意选择。

多做几道

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法国人甲在武汉旅游时,骑摩托车撞伤英国人乙后,又撞伤法国人丙,乙和丙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  问:(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将这两案合并审理?  (2)如果两案合并审理,如何适用法律?如果两案分别审理,又如何适用法律?

简述中国有关一般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到中国出差的韩国籍人金某,借中国公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是到中国旅游的韩国籍公民。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发现时,汽车已经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法庭经当事人同意,将两诉合并审理。提问:(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2)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

  试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旅客运输方而对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的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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