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旅客公路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票价的l%计收,包括于票价之内,由客运公司在售票时收取,车票即为保险凭证;客运公司应于每月10日以前按上月售票收入的l%向保险公司结转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所收费的3%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该公司的一辆客车栽乘客50名,在一山地段行驶,与一迎面驶来的货车相遇时,由于司机打方向盘过猛,致使客车冲出公路,翻落山谷,造成9人死亡,28人重伤,13人轻伤。本次车祸伤亡人员家属持旅客车票(车票上印有“票价中含保险费1%”)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客运公司未按协议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曲由,拒绝赔付。 请问:(1)车祸伤亡人员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名词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名词解释责任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