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为其丈夫屈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分红型人寿保险,受益人为他们的儿子。宋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监督下代被保险人签字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保险单。两年后,被保险人屈某因急性疾病死亡。其儿子当日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死亡8万元的理赔请求。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做出拒绝理赔的决定,理由是该保险合同签署时未经被保险人屈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屈某之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照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署了保险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1)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存在缔约过失?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为什么?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名词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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