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7年1月,张某以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半年多为原因到医院检查,其病理被诊断为肺气肿,经住院治疗病情得到明显缓解。出院后.张某于2007年9月10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张某在投保时为了让保险公司承保并少交保险费,在健康声明书中填写为身体正常,保险公司于当日予以承保。该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为张某的大儿子甲和小儿子乙。 2010年11月张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2月1日,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及时了解到张某在投保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肺气肿的情况,于是以行使解除权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此外,甲和乙之问关于将来可能得到的保险金的分配也产生争议,甲认为自己与父亲张某一起生活,因此若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金,则自己应当多分一些。  问:(1)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2) 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1)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于2007年9月10日成立,截止2010年11月,该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远远超过2年,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应当依照合同支付保险金。

  (2)甲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未确定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保险金应由甲、乙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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