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张某以14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40000元,赔偿限额为50000元。同年4月20日,张某驾驶该车外出游玩途中,该车被三名持刀抢劫犯抢走。案发后数日,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发现被劫车辆,遂租用一辆吉普车追击堵截。罪犯发现被追捕后,加速逃跑时,驾车坠入20米高的大桥下,造成车损人亡。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核实,此案中形成如下损失和费用:(1)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31000元;(2)租用吉普车费用(公安局破案用)1000元;(3)案发后,公安部门为了吊、拖受损机动车辆支出的费用800元。问: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赔偿哪些损失和费用?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名词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名词解释责任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