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0年8月10日,江某来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解除其与养子江宏收养关系的公证,公证处依法受理其申请。8月22日,江某因旧病复发而死亡。临终前,江某委托用某代其继续办理公证。  问:江某的委托是否有效?公证处应如何处理?

  答:江某的委托是无效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当事人办理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例中,江某所办理的是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事项,此类事项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只有江某亲自办理,才能保证公证申请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江某死亡属于我国《公证法》规定的应当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因此,承办公证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公证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终止公证。


多做几道

  白律师接受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免费为70多岁的张大伯代理请求不孝的儿女支付赡养费。在开庭当天,白律师因要会见另一客户便没有为张大伯出庭。后张大伯找到白律师,白律师说:“本来就是免费的,已经给你写了诉状,我的援助义务已完成,出不出庭都由我。”  问题:白律师说得对吗?

案例:王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一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在与原告丁某往来多次后,丁某对其很是信任,进而称兄道弟无话不谈。本案终结后二人继续交往,王律师顺便了解到有关丁某商业上的其他一些情况。后在一次酒会上,他向一位刚刚认识的广州商人朱某,透露了丁某公司准备低价从黑龙江某乡镇购进一批中药材的有关信息,于是被同样做药材生意的朱某先抢了商机,从而给丁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问:根据有关规定,对王律师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构成的犯罪有哪些?

  张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一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在与原告李某往来多次后,李某对其很是信任,进而称兄道弟无话不谈;本案终结后二人继续交往,张律师顺便了解到有关李某商业上的其他一些情况。后在一次酒会上,他向一位刚刚认识的广州商人昊某,透露了李某公司准备代价从河北安国购进一批中药材的有关信息,于是被同样做药材生意的昊某先抢了商机,从而给李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问:根据有关规定,对张律师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简述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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