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人员周喜对曾经举报过其盗窃行为的退休干部张某实施报复,将张某打成重伤。张某的儿子便到附近的人民检察院控告周某的报复伤害行为。接待他的检察人员告诉他:“你的控告我们不能接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又犯罪的,应当由监狱或者监狱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公民个人无权提出。你只能向周喜以前服刑的监狱反映。”张某的儿子说自己不知道周喜原服刑地,这时旁边的副检察长说:“你父亲被周喜打伤,这个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张某的儿子于是到了法院,法院告诉他,这样的伤害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受理,法院不能接受案件。于是,张某的儿子又到了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问题: (1)该案是否应当立案?应当由哪个机关立案? (2)检察院和法院对张某的儿子提出控告的解答和处理是否存在问题?请予以分析说明。
法律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告人郑某目抢劫罪被某县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郑某还交代了自己曾经拒不返还齐某寄存在自己家中的一辆摩托车的事实。该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和侵占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问题: 检察机关将抢劫罪与侵占罪一并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不同,公诉变更可以分为撤回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和追加起诉。
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我国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