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7年,A县居民汤某与B县居民姜某做过一笔生意,姜某欠汤某12万多元货款。姜某于2008年3月打下一张欠条后,就以种种理由迟迟不愿再还所欠款项。2009年12月,汤某得知姜某在A县暂住,遂找到其在县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李某,请李某以县公安局名义帮其催还欠款。同年12月15日,A县公安局干警李某等找到姜某,向姜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李某等将姜某强行带回公安局,并以诈骗罪对姜某给予刑事拘留。两天后,A县公安局在责令姜某交出5万元现金,并扣押其“捷达”牌小轿车后将姜某释放。姜某获释返回B县后,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公安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A县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问:(1)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说明理由。(2)本案中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说明理由。12-282
此案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分)但是,在本案中,A县公安局对姜某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为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所进行的,其真正的目的不是为了刑事侦查,而是为了插手普通的经济纠纷,是一种名为刑事侦查,实属干涉经济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1分)《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
(2)本案中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12-285
B县人民法院、A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2分)本案既对原告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又对原告的财产进行扣押,原告对这两种行为均不服,可以向被告所在地A县或者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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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简述行政赔偿的方式。

简述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行政补偿

行政追偿

简述行政赔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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