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日耳曼法具有以下特点:

  (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日耳曼法“团体本位”的特征是由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在a耳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受到团体即家庭、氏族、公社的约束;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由个人意志决定的。日耳曼法的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特点,明显区别于罗马法强调的以个人为中心的特点,后世法学家称之为“团体本位”。

  (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蛮族国家建立后,各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沿袭固有的习惯,因人而异,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当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日耳曼各部族法律之间的冲突,则按不同问题确定不同的解决方法。属人主义原则源于原始公社时期的氏族制度,氏族部落组织的基本特征是按照血缘关系划分居民。在这种血缘亲族组织中,习惯规则只适用于本族人,外族人无须遵守,也得不到这种习惯的保护。日耳曼人建国之后,这种惯例被保留下来,使日耳曼法成为一种属人主义的法律。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而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日耳曼法处理案件的根据是以前同类案件的概括,而不是一般法律规范。

  (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日耳曼法规定,凡属转让财产、结婚、赔偿损害、脱离氏族关系等法律行为,均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的语言,做象征性的动作,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外部表现出的语言和象征性动作,均按习惯加以解释而产生法律后果,而不考虑其真实意思如何。这就是说,确定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标准只是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外部行为,而不考虑其主观方面的因素。

  (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

  尽管日耳曼法中有某些原始宗教信仰的因素,如在诉讼活动中广泛适用宣誓和神明裁判,但法律本身并不和宗教教义直接联系,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也没有宣布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这与古代印度的法律以及阿拉伯帝国的法律有明显的区别。即使在日耳曼人信奉基督教后,日耳曼法的主体仍然沿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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