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市银江集团董事长刘某在拒绝市政府无偿要款200万元后,被市委、市政府作出司法审查决定,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批捕依据不足,但在市委、市政府干预下,刘某被区法院判刑3年。刘某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开庭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另一市的中级法院再审詹,宣布无罪释放。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市市委、市政府是否有权对刘某作出司法审查决定?(2)检察院为何能作出拒捕决定?(3)刘某在两审终审后,为何能经另一中级法院宣布无罪?原区、市两级法院违反了哪些审判原则?

答:(1)市委、市政府无权对刘某作出司法审查决定,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市委、市政府不具有司法审查权,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立案审查权。

(2)检察院之所以能对刘某的情况作出拒捕决定,是因为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具有侦查监督权,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要逮捕人犯.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工作中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就有权作出拒捕决定。

(3)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在本案中,区、市两级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检察院也不得再提出抗诉,但检察机关具有审判监督权,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只要发现有错误就可以提起再审,并且不限制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所以另一市法院可以受理刘某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在刘某的案件中,原区、市两级法院违背了我国审判制度的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独立审判

原则;依法审判原则;平等审判原则;民主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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