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英国的分权制衡模式的特点。

(1)议会与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

①在议会制政体下,由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但是,由于政党在实际政治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执政党组成,内阁首相即为多数党同时也是执政党领袖,他可以通过控制本党议员从而达到对议会的控制。因而,尽管内阁向议会负责,由议会控制内阁,但内阁在事实上也形成了对议会的控制。

②虽然立法权属于议会,但是,由于内阁成员几乎全部由议会议员担任,内阁可以通过议会授权制定有关法规、命令和规则等,分享了部分立法权。

③尽管内阁行政权日益扩大,但议会主要是下院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采牵制它。

④倒阁,下院可以提出不信任动议,如获通过,内阁就必须辞职或解散下院,重新进行大选。

(2)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

在英国,由于实行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可以制定它所希望的任何法律,它不但可以否定上届议会的某项立法,而且还可以修改、甚至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议会的立法活动不受司法部门的约束,法院无权审查立法的有效性,同时,法官的裁决可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改变。但是,法院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尽管不彻底。首先,律师可以竞选议员,但是一旦晋升为法官,便不能再担任议员。其次,所有的法官都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地方的治安官的任命和解职也由大法官推荐和女王决定。同时,法院虽然无权审查议会通过的立法,但可以对议会的立法作出解释。

多做几道

简述西方国家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

简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发生的重大变革。

阅读下列材料,并根据材料后的问题作出回答:【材料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即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中,有两条直接提到陪审团:第五修正隶说,“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说,“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材料二】轰动一时的天津人赵燕被美国海关及边界防卫队执法人员洛德斯殴打一案发生后,美国司法机关即组成大陪审团,听取检察官的报告,决定是否起诉洛德斯。大陪审团成员是通过随机抽取驾照号码的办法从当地普通公民中选出的。洛德斯一案的大陪审团包括5名黑人和18名白人。在听证中,检察官雷德菲尔向大陪审团提交了受害人的照片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词。赵燕本人还现场模拟了事发时肩挎照相机和背包、手拿衣服的情景,证明事件发生时,受害人根本不可能挣扎。检察官最终说服了大陪审团,23名成员一致裁决:起诉洛德斯。请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一中,第五、第六修正案中的陪审团是同一种类型的陪审团吗?若不是,是哪两种类型?区别是什么?(2)材料二中,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是什么?其他挑选成员的方式是什么?

试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审检合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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