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英、美、法内阁会议的比较。

英国的内阁会议一般每周开l~2次,由首相随时召集,通常在唐宁街10号首相官邸举行。内阁会议由首相主持,首相可以将自己认为必要的问题提出来以供讨论,也可以决定停止某一问题的讨论。在内阁会议上大臣可以自由发言,但除非意见分歧很大否则不采取投票形式,即使举行投票也不是依投票结果来定的,而是以首相意见为准。英国的内阁会议是秘密召开的,与会成员对会议情况必须守口如瓶。内阁会议一旦作出决定,所有大臣都必须坚决维护和积极推行之,即使与自己观点相悖亦是如此,而这正是集体负责制的体现。

与英国相比,美国的内阁会议更多地带有总统个人的风格和工作特点。由于内阁成员都是总统的助手,因此他们在内阁会议上只有发言权和建议权,而且其意见是否被采纳也完全取决于总统。有时.总统会与个别部长讨论某项政策问题,然后就单独作出决定。在另一些时候,总统会找少数内阁成员,再加上白宫的某些高级官员聚在一起,讨论并作出某项重大的政策决定。如果总统觉得某个问题容易引起较大的争议,还可能不与内阁成员协商就直接作出决定,而对此内阁成员也只得服从。

法国的内阁会议是由总理来主持的,但真正的决策机构是总统主待的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每周三上午在总统府举行,出席人员包括总理和各部部长,其职责主要是讨论国际、国内的重大问题,向总统就某个主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调政府各部的行动。在部长会议上,总理负责作总结性发言,但最后决定还得由总统来作出。内阁会议则是指在总统不出席的情况下由总理主持的会议,它只是执行和实施总统决策的工具。

多做几道

简述西方国家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

简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发生的重大变革。

阅读下列材料,并根据材料后的问题作出回答:【材料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即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中,有两条直接提到陪审团:第五修正隶说,“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说,“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材料二】轰动一时的天津人赵燕被美国海关及边界防卫队执法人员洛德斯殴打一案发生后,美国司法机关即组成大陪审团,听取检察官的报告,决定是否起诉洛德斯。大陪审团成员是通过随机抽取驾照号码的办法从当地普通公民中选出的。洛德斯一案的大陪审团包括5名黑人和18名白人。在听证中,检察官雷德菲尔向大陪审团提交了受害人的照片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词。赵燕本人还现场模拟了事发时肩挎照相机和背包、手拿衣服的情景,证明事件发生时,受害人根本不可能挣扎。检察官最终说服了大陪审团,23名成员一致裁决:起诉洛德斯。请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一中,第五、第六修正案中的陪审团是同一种类型的陪审团吗?若不是,是哪两种类型?区别是什么?(2)材料二中,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是什么?其他挑选成员的方式是什么?

试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审检合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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