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适则》第6条关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说明 ( )
- A
只有国家政策可以作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
- B
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法的补充,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经过法的认可
- C
国家政策无论是否经过法的认可都可以作为办案依据
- D
只有那些不仅可以作为办案依据,而且还是作为主要的、基本的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才可以列入法的范畴
《民法适则》第6条关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说明 ( )
只有国家政策可以作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
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法的补充,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经过法的认可
国家政策无论是否经过法的认可都可以作为办案依据
只有那些不仅可以作为办案依据,而且还是作为主要的、基本的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才可以列入法的范畴
多做几道
法的形式系统化的方法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方法是 ( )
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
法律编纂
法典编纂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将法分为 ( )
一般法和特别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
国内法和国际法
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能够产生新法或法典的活动是()
法的汇编
法的编纂
法的清理
法的整理
以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分为()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公法和私法
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 ( )
国内法和国际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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