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发展表现的几个方面。

  答:较之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195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修正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增加计划生育原则,并增加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2)对结婚条件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变更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结婚的规定由“兄弟姐妹之外的其他五代内旁系血亲间禁婚问题,从习惯”变更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问禁止结婚”。关于因病禁婚情形,删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的条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痛者.禁止结婚”。

  (3)增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4)加强对家庭关系的调整。一方面,保留了既有的调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并对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家庭成员的扶养关系以厦继父母子女关系方面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在特定情形下增加了调整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的规定。

  (5)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如对于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中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方面,l980年婚姻法都作了很多的修改和完善。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限制离婚主义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于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3)本案中l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简述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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