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阶段。

  答:到目前为止,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阶段,以下分而述之。

  (1)第=次世界大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苏维埃政权亟须通过发布新的法律政策涤荡原沙皇俄国时期的封建残余势力,各加盟共和国享有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权,因此由加盟共和国发布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就成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渊源,但同时最高苏维埃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各加盟共和国有约束力。除了最高苏维埃的政策影响以外,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对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有重要意义。不过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 995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该法典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婚姻家庭的法令不再适用。

  (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于1947年通过了四部适用于全联邦范围的婚姻家庭法律文件,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保加利亚、古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分别于1954年、1963年、1965年、1973年、1975年、1982年先后发布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律文件。

  总体而言,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律制度对婚姻家庭领域进行革新,深入考察和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及司法实践必将对我们的法治事业有所裨益。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限制离婚主义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于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3)本案中l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简述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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