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徐二人经人介绍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而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 000元共2 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器等,由丁某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10年4月,丁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作股票,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由于丁某操作不当,炒作股票不但没有获利,反而被套牢。20]2年2月,徐某花2元钱璃句买的福利彩票幸运地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5万元,存入银行。2012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丁某偿还所借i0万元及利息。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以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名词解释:限制离婚主义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于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3)本案中l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简述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